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政[2004]54号2004-3-23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征管局、稽查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国税函〔2002〕615号)精神,为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保证
土地增值税条例的贯彻实施,本着轻税负、宽税基,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思路,经调查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征管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重视并进一步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健全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制度、委托代征办法,督促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按
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如实进行纳税申报,并按有关规定缴纳
土地增值税,切实加强对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二、鉴于
房地产开发、转让周期较长的实际,为保证
土地增值税的及时入库,对
房地产企业开发转让商品房所取得的收入,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实行定率预征,项目竣工决算完成以及全部商品房销售处置后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方式征收
土地增值税。
1、独门独户的别墅,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统一为1%。
2、除独门独户别墅外的其它商品房,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统一为0.5%。
(编者注:本条内容从2006年7月1日起按
浙嘉地税政[2006]59号
《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规定执行)
对
房地产企业建造由政府定价的经济适用房和折迁安置房,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征管局核准后,暂不实行预征率征收方式。但对同一商品房开发项目,既有商品房又有经济适用房和拆迁安置房,难以正确分别核算项目成本的,统一按销售收入比例划分,其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规定预征
土地增值税,对拆迁安置超过“拆一还一”面积部分商品房销售取得的收入按规定预征
土地增值税。
三、实行预征率征收方式的
房地产企业某一商品房开发项目竣工决算完成以及全部商品房销售处置完毕后,在30日内可向主管征管局提供开发项目竣工决算以及商品房销售处置的相关资料,申请结算
土地增值税。征管局按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对
房地产企业自己留用的商品房,按同类商品房房价或评估价计算征收
土地增值税。
四、实行预征率征收方式的
房地产企业以一个月为一期进行纳税申报,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按规定预征率缴纳
土地增值税。
五、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