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5-25 粤国税函〔2000〕2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0]238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烟草公司发生的办案经费支出,在报经当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