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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7-05 粤国税发〔1995〕2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凡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分别在《南方税务导报》上刊登”。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国税函发[1995]29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必须督促、检查一般纳税人严格按要求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函发[1995]292号文第一条的要求予以处罚,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凡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盗、丢失的一般纳税人,必须分别在《南方税务导报》和《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具体收费办法另行通知)。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案发5天内将遗失专用发票的有关资料报省局发票管理处,同时将有关情况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