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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8〕4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47号)转发给你们,此前省局有关规定与之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