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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穗国税发〔2005〕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穗国税发〔2005〕6号文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9-19 穗国税函〔2007〕19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9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穗国税发〔2009〕20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工作的管理,现将《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穗国税发〔2005〕6号,以下简称6号文)中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6号文的第二条应税收入额的确定第(一)项对采用定率征收(申报收入)方式的营业税特殊行业纳税人(如财税〔2003〕16号文第三条所列的有关行业)所称 “有关行业”,仅指从事交通运输业、旅游业、广告代理业和物业管理的单位。
  二、对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应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收入额确定,6号文的第二条应税收入额的确定中第(二)项对采用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废止。
  三、6号文第三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