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原《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
)同时废止。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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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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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
处 罚 依 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处罚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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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
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或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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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以5元/天(天数自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算)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元/天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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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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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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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以5元/天(天数自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算)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元/天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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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拒不改正。 |
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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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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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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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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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没有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
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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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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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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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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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以5元/天(天数自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算)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元/天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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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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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账簿管理和完税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
6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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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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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或损坏、丢失、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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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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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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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或提供虚假备查资料的。 |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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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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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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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仍未改正的,或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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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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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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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或损坏、丢失、擅自销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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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且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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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不改正的,或者虽改正但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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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51份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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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
11 |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且未开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下,或未开发票数量在5份以下的。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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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内改正,且未开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或未开票数量在6份以上10份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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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虽改正但未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或未开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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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发票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未开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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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开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未开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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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数量在5份以下的。 |
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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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内改正,且发票数量在6份以上10份以下的。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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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虽改正但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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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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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200份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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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数量在201份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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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新认定一般纳税人如实申报,但首次出现抄报税延期;或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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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且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 |
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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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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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内未改正且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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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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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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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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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限期内未改正且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 |
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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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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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内未改正且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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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 |
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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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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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拆本使用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拆本使用发票1本的。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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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拆本使用发票2本以上,4本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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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拆本使用发票5本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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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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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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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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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且凭证金额在3000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5份以下的。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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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内改正,且凭证金额在3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或者凭证数量在6份以上10份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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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凭证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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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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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凭证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凭证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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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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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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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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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开具发票已如实申报,未造成迟缴、少缴税款,且属于当年内第一次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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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限期内改正,且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下的。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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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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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定额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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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的。 |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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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因客观情况无法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
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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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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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者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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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
严重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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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丢失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轻微 |
有证据证明丢失发票属于对方或第三方责任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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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轻 |
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且丢失已验旧或已抄报税发票以及已缴纳税款的;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下的,且丢失已验旧或已抄报税发票以及已缴纳税款的。 |
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下的按0.5元/份、伍拾元版(不含本数)以上的按2.5元/份进行处罚,非定额发票按20元/份进行处罚,累计最高罚款不得超过500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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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下,且丢失未验旧或未抄报税发票以及未缴纳税款的;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下的,且丢失未验旧或未抄报税发票以及未缴纳税款的。 |
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下的按1元/份、伍拾元版(不含本数)以上的按5元/份进行处罚,非定额发票按40元/份进行处罚,累计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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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且丢失已验旧或已抄报税发票以及已缴纳税款的;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且丢失已验旧或已抄报税发票以及已缴纳税款的。 |
按1000元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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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且丢失未验旧或未抄报税发票以及未缴纳税款的;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100份以下的,且丢失未验旧或未抄报税发票以及未缴纳税款的。 |
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下的按0.5元/份、伍拾元版(不含本数)以上的按2.5元/份进行处罚,非定额发票按20元/份进行处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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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定额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且丢失已验旧或已抄报税发票以及已缴纳税款的;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且丢失已验旧或已抄报税发票以及已缴纳税款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且丢失已验旧或已抄报税发票以及已缴纳税款的。 |
按1万元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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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且丢失未验旧或未抄报税发票以及未缴纳税款的;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且丢失未验旧或未抄报税发票以及未缴纳税款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且丢失未验旧或未抄报税发票以及未缴纳税款的。 |
定额发票伍拾元版以下的按1元/份、伍拾元版(不含本数)以上的按5元/份进行处罚,非定额发票按40元/份进行处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上述标准计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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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擅自损毁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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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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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定额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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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虚开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虚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虚开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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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虚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或虚开发票份数在11份以上30份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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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虚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40万元以下,或虚开发票份数在3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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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金额在4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以下,或虚开发票份数在101份以上200份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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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金额在100万以上(不含本数),或虚开发票份数在201份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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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非法代开发票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代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代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或代开发票份数在10份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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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或代开发票份数在11份以上30份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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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代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40万元以下,或代开发票份数在3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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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金额在4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以下,或代开发票份数在101份以上200份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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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金额在100万以上(不含本数),或代开发票份数在201份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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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非法印制发票的 |
《征管法》第七十一条: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私自印制发票的发票印制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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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私自印制发票的发票印制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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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对私自印制发票的发票印制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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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私自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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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票印制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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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票印制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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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8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较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票印制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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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8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票印制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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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特别严重的。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发票印制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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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一般 |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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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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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8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较重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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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8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严重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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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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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较轻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20份以下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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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2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21份以上50份以上的。 |
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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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发票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4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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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金额在4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8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200份以下的。 |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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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金额在8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201份以上的。 |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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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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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5倍以上0.7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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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7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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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
31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后(扣缴义务人新办扣缴税款登记后)首个法定申报期逾期申报或首次逾期报送纳税资料,且能在当月改正的。 |
不予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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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下同)首次或第二次逾期,且能在当月改正的(“轻微”档次规定的情况除外)。 |
对个人处5元/天的罚款(自逾期之日起算,下同),最高不超过50元;对单位处30元/天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00元。(未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资料的也按此处罚,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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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首次或第二次逾期,超出当月改正的。 |
对个人处5元/天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0元;对单位处30元/天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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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三次或三次以上逾期的。 |
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但对零申报业户最高处罚金额不超过500元(要求涉及逾期申报的全部所属期均为零申报);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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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偷、逃、抗税行为 |
32 |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改正的;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较轻;社会影响较小。 |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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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纳税人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行为比较严重;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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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偷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
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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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万元以下的。 |
处欠缴税款0.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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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的。 |
处欠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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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不含本数)。 |
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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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裁量基准》所称的“个人”,是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单位”是指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