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8〕39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
增值税汇总申报纳税地点的请示》(云国税发〔2008〕62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4〕270号)第一点“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如果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其纳税地点可由各县(市)自行确定;如果不在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应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别特殊情况需要在总机构纳税的应报省局审定”中的“同一县(市)”,是指在同一县或同一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和县级市)范围内。即,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如果在同一县范围内的,其纳税地点可由各县自行确定;如果在同一市范围内的,其纳税地点可由各市自行确定;如果跨市(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但在我省范围内的,若需要在总机构汇总缴纳
增值税的应报省局审定。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