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精简行政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9-10 粤国税发〔2002〕2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
》 ( 粤国税函〔2010〕386号
)规定,第一条第1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经2002年第3次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现将精简行政审批部分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授权审批的问题
省局授权下一级国家税务局审批的项目:
1、工业企业的个体经营者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
2、各市国家税务局离退休处级干部出国(境)审批;
3、内资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审核;
4、内资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确认。
上述审批项目的第1、2项,各地审批后报省局备案;第3项,各地审批弥补亏损额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报省局备案。
上述第1、2项审批项目,省局授权各地级(含地级,下同)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各地不得层层下放;第3、4项审批项目,省局下放给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审批权限具体操作由各地自行决定。
二、关于扩大审批权限的问题
省局扩大下一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权限的项目:
1、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装修费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审批;
2、金融保险企业的装修费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审批;
3、农村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呆账核销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审批;
4、财产损失税前扣除3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审批;
5、内资企业困难性减免企业所得税(如风、火、水、震等自然灾害;老、少、边、穷地区)税额5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审批;
6、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处置土地、房屋、建筑物原值3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审批;
上述第1、2、3、4、5项审批项目,扩大的审批权限具体操作由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决定;第6项审批项目,扩大的审批权限由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不得下放。
三、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程序的问题
其它没有列入这次省局授权和扩大各地审批权限的审批项目,省局各有关处室将分门别类进行进一步整理,并按照"效率、透明、便利"原则,根据自身业务需要,会同政策法规处研究制定具体操作流程,进一步规范、简化审批程序,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四、关于精简行政审批权的监督管理问题
(一)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对省局授权和扩大审批权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加强管理,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各有关单位对简化的审批程序要规范统一,方便操作。
(二)省局对授权和扩大审批权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对违规操作的,及时纠正并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