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1-07-11 粤国税函〔2001〕3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1〕366号
)转发给你们。对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地级市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开办费,按照当地平均费用水平确定,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的部分,由地级市国税局专项上报省局审批后,可分摊至其所辖的基层信用社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