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08-08 粤地税函[1995]138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定,全文废止
根据《
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的规定,纳税人转让的
房地产,不论是应税或免税项目,都必须凭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证明才能办理权属转移手续。现将《
土地增值税纳(免)税证明》格式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证明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签发。
二、出具证明时,在日期和骑缝处加盖“
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章”。
三、“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章”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刻制,格式为“广东省××县(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章”或者“××市××区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章”,规格与本级局章相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