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2-13 粤国税发〔2000〕3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18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从2001年度起,凡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及其成员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进行年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一律使用新修订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但在进行季(月)度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仍然使用原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