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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8-11                                                   粤国税发〔2005〕15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9〕73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 国税发〔2005〕7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按计划及时安装“以进控销”软件,并按本《通知》要求从2005年7月份(税款所属期)起对加油站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二、各级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必须在“以进控销”软件内建立完整的成品油批发单位和零售单位的档案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准确。已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市级分公司和加油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及所属市、县分公司和加油站、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下属市级分公司和加油站,应分别建立档案信息。

  三、各级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每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三天内,采集所辖加油站评估所属期《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信息,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五)》中货物品种为“成品油及其制品销售”的“销售金额”信息,将这几项信息录入“以进控销”软件。

  四、各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将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煤油)与其他货物分开核算,在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五)》时,对成品油的销售应全部反映在货物品种为“成品油及其制品销售”品目上。

    五、经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市级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及所属市(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两大集团公司)应统一在核算地广州市国税局进行纳税评估。核算地主管国税机关在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过程中,对两大集团公司属下市(县)公司及加油站需进行约谈和实地查验的,可委托加油站所在地国税机关代为进行。加油站所在地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并将约谈和实地查验的情况在一个月内反馈给核算地主管国税机关。

    六、经批准已纳入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中油碧辟石油有限公司下属市级分公司及其负责管理的 “三类油站”,应统一在核算地市级分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对未纳入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三类油站”,其纳税评估由“三类油站”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市级分公司核算地主管国税机关在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过程中,对其负责管理的 “三类油站”需进行约谈和实地查验的,可委托“三类油站”所在地国税机关代为进行。“三类油站”所在地国税机关应积极配合,并将约谈和实地查验的情况在一个月内反馈给市级分公司核算地主管国税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