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1-15 粤国税发〔1999〕3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16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通知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超过其已提取的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的,报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在税前扣除。未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有擅自税前扣除的,则按监管层次,就地补税。

二、汇总纳税银行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如由省级分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在每年7至11月份由省级分行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