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在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2-10 穗国税发〔2002〕1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2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在企业所复中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
〔2002〕3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于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企业难以承受,或对当年企业效益影响较大的,可在三年内均匀摊销,但必须将摊销计划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企业的摊销办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