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4-09-16 粤国税发〔1994〕04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9〕73号规定,第二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省国税局转发意见第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第一点规定精神:凡是将企业整体出租、发包或者将企业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如分厂、门店等)出租、发包给他人经营,且承租方或承包方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仍以出租者、发包者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对总机构调拨给按规定由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如分厂、门店等)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对《通知》第二点所指可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其他个人),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52、060号文和省局[1994]028号文中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及管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