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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油BP江门石油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油BP江门石油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
2002-12-30 粤国税函〔2002〕8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继续执行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油BP江门石油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征收问题的请示》(江国税发[2002]227号)收悉。关于中油BP江门石油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中有关增值税的处理问题,经研究,省局批复如下:
  一、该公司外购货物印贴本企业产品商标或广告词后免费派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其免费派发货物的行为应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二、该公司所属的加油站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粤国税函[2001]758号转发)的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进行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