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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1-22 厦地税政二〔2000〕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内容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随军家属就业税收减免,实行一年一批,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后报市局备案。

  各局要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年度终了对享受免税企业或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0〕8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