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11-22 厦地税政二〔2000〕3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规定,企业所得税内容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8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0〕8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随军家属就业税收减免,实行一年一批,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后报市局备案。
各局要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年度终了对享受免税企业或个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凡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政策。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00〕84号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