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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不得对纳税人实行物质奖励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不得对纳税人实行物质奖励的通知
1999-07-06 粤国税发〔1999〕1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继续执行

现将《关于不得对纳税人实行物质奖励的通知》(财预字[1999]296号)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两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今后政府对纳税人实行物质奖励,各级国税部门应以财预字[1999]296号和粤国税发[1999]156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向当地政府说明。
  二、 各市国家税务局向举报税务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奖励,仍按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 粤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