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2-08                                            粤国税发(1999)0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单证录入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1999〕17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1999年4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须报送的电子数据,全省均采用出口企业自行录入的方式,退税机关不再为出口企业办理录入工作。
  二、个别出口企业不能自行录入的,可由出口企业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录入。
  三、对出口企业不提供或提供的电子数据不符合规定的退税申报,退税机关一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