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8-12-01 穗国税转〔2008〕6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 (
国税函〔2008〕819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文下发后,《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 (
穗国税发〔2008〕182号
)第三点“关于货物
运输业核定应税所得率问题”的规定停止执行。对已暂按13.2%的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在规定的交通
运输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进行下调处理,调整工作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