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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2-08-27 穗国税发〔2002〕55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转发意见第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转发意见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48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免税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政府指定的收储任务;
  (二)有相应的仓储设施和保管人员,符合“一符”(账实相符)、“三专”(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四落实”(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的要求;
  (三)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银行帐户,并通过该户进行货款结算。
  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通过防伪税控系统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凭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四、请各征收单位根据上述第一点的条件确定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承储企业,并于9月30日前将企业名单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
  五、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