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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行业检查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实施《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行业检查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0-09-21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2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7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行业检查办法》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广州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督促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增强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和职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4号)、《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国税发〔2009〕14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税务师行业检查(以下简称“行业检查”),是指检查机关每年组织开展的对广州市地区内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资格、执业行为、执业质量、遵循执业基本准则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总称。

第三条 检查机关是指实施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包括广州市国家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局注税中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及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征管局”)。

第四条 市局注税中心,负责全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检查工作的制度订立、组织实施行业检查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局落实行业监管职责。

征管局由征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安排行业检查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具体工作。

第五条 行业检查应当遵循监督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 行业检查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第二章 行业检查的内容、形式和方式
第七条 行业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及其业务工作底稿

(二)事务所遵守行业管理要求的有关情况,主要是指事务所、注册税务师办理执业资质备案、涉税鉴证资质和业务备案等情况。

(三)事务所内部治理及质量控制情况

(四) 根据行业监管目的和要求,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行业检查分为年度全面检查、日常检查、业务检查等三种形式。

第九条 年度全面检查是指按照市局注税中心统一制定的年度检查方案,由市局注税中心组织实施对上一年度全市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进行执业资格、执业行为、执业质量、遵循执业基本准则等方面的全面检查。

第十条 日常检查是指市局注税中心对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执业情况进行的日常检查。

第十一条 业务检查是指征管局对事务所出具的涉税鉴证报告以及纳税评估、稽查案件等关联的涉税鉴证报告进行的检查。

第十二条 检查时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采取的检查形式,既可以单一形式开展,也可以合并形式开展。

第十三条 行业检查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事务所的执业情况介绍;

(二)查阅事务所的涉税鉴证报告及业务工作底稿、质量控制制度以及其它相关书面资料;

(三)通过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查阅涉税鉴证业务数据;

(四)查阅有关鉴证业务电子文档;

(五)检查过程中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年度全面检查和日常检查程序
第一节 确定检查任务和计划
第十四条 市局注税中心应结合上级部门下达的检查任务、检查要求以及行业管理实际和征管局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收集、反映的问题确定检查任务。

第十五条 市局注税中心除执行上级部门下达的检查任务外,可根据以下线索确定检查任务:

(一)《广东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提示异常的事务所;

(二)征管局开展的企业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和执法、对中介机构鉴证报告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鉴证报告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务所;

(三)稽查局反馈的涉嫌为被稽查企业出具虚假不实鉴证报告的事务所;

(四)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员、规模明显不匹配的事务所;

(五)被投诉举报或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共媒体曝光的事务所;

(六)市局注税中心日常管理中发现需要检查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市局注税中心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依据和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工作安排和要求等。

第二节 检查准备
第十七条 实施行业检查前,由市局注税中心确定检查人员。行业检查应当建立相对稳定的检查人员队伍。

第十八条 市局注税中心应对检查人员进行培训,明确检查工作的要求和程序。

第十九条 市局注税中心应与检查人员签订承诺书,确保检查人员在执业检查中履行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基本执业准则。

第二十条 市局注税中心应根据检查的内容和方法制定《行业检查工作底稿》,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名称;

(二)检查人员和检查时间;

(三)检查内容;

(四)检查资料,包括鉴证报告的防伪报备号、被鉴证企业的名称、有关档案资料、电子数据等;

(五)检查发现的问题;

(六)被检查单位确认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实施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检查的事务所。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事务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实施回避。

对被检查事务所认为应当回避的,检查人员是否回避,由市局注税中心的主任审定。

第三节 实施检查
第二十三条 行业检查分为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书面检查是指检查涉税鉴证报告及业务工作底稿、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财务资料、信息化系统数据等。

实地检查是指到事务所进行检查,向有关注册税务师询问了解情况,在必要时可向有关企业进行延伸调查。

第二十四条 行业检查原则上以检查组形式开展检查,应当安排两人以上,设立检查组长。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的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据实提供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阻扰、拒绝检查。

第二十六条 行业检查中如发现存在问题,应填写《行业检查工作底稿》,写明发现问题的内容、时间、证据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收集检查证据,取得支持检查结果所需的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保证检查证据的充分性和真实性,并根据检查证据形成检查意见。

从被检查的事务所获取的检查证据、形成的检查意见和重要的沟通事项及结果,应由被检查的事务所盖章和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被检查的事务所如有异议或认为需要解释的,可以注明异议理由和解释意见后签名确认,被检查的事务所或人员拒不确认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检查信息的及时沟通。

(一)检查组长应负责组织交流讨论本组重大问题及有争议的事项,取得共识;定期小结组内检查情况,提高检查工作效率与效果。

(二)检查组可以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的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进行充分沟通、交流和讨论,据实确认检查结论。

第四节 总结复核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编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的项目和内容;

(二)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三)被检查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被检查事务所的反馈意见;

(六)检查结果的处理意见;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整检查工作底稿,形成检查档案。

第三十一条 市局注税中心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一)执业违规事实是否清楚、检查证据是否确凿、事实的认定是否有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的支持;

(二)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检查程序;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行业规范是否恰当。

对于复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市局注税中心应当组织税务机关相关业务处室人员进行论证,并将涉嫌违规情况严重的委托企业情况反馈征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市局注税中心可以适当方式向各级税务机关和各事务所通报检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 被检查的事务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 业务检查程序
第一节 涉税鉴证报告常规检查
第三十四条 征管局按年度开展涉税鉴证报告常规检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征管局对本局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涉税鉴证报告开展检查。

第三十六条 征管局对涉税鉴证报告的检查内容主要是涉税鉴证报告的规范性,具体包括:报告格式、报告内容等的准确性、合理性、完整性。

第三十七条 实施检查过程中,应当填写《检查情况反馈统计表》(附件1)。

《检查情况反馈统计表》由市局注税中心制定并下发征管局。

第三十八条 实施检查过程中,如有需要,可向出具涉税鉴证报告的事务所查阅该报告的业务工作底稿。

第三十九条 征管局征管部门应当在完成检查任务后编写检查总结,并上报市局要求填报的《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2)。检查总结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二)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四)检查结果的处理意见;

(五)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节 纳税评估、稽查案件关联检查
第四十条 征管局征管部门定期根据纳税评估、稽查案件反映的披露不实涉税鉴证报告情况,制定检查计划。

第四十一条 稽查局在案件稽查完毕后,应通过《征管与稽查工作沟通软件》向案源征管局反馈该涉税鉴证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征管局负责将关联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与涉税鉴证报告进行比对,核查鉴证报告披露不实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征管局每半年向市局注税中心上报检查总结。检查总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三)事务所存在的违法违规事实;
  (四)在检查过程中取得的有关违法违规事实材料或证据资料;

(五)检查结果的处理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节 检查结果反馈
第四十四条 征管局应在每年6月30日之前上报纳税评估、稽查案件关联检查的工作总结,12月30日前上报当年度业务检查的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汇总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检查情况反馈统计表

2.检查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