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2-08 粤税明电〔1994〕2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日国税明电[1994]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所称:"小规模企业",系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及企业性单位,不包括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认定的企业,不属"小规模企业"。
二、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需要由税务所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向其企业所在地税务所提出申请,经税务所加具意见报县(市)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到企业所在地税务所办理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事宜。
上述所称"期限",暂定为一九九四年底止。
三、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可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企业,应指定专人到税务所办理有关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宜,并须如实填报《申请填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告》(格式见附件二)。必要时税务所还可以要求小规模企业提供销售合同、进货发票等资料供查验。
四、税务所应指定专人对要求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企业的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按如下条件及原则严格审核:
(一)销售对象必须是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对象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得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开票内容必须是小规模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以内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货物属于免税货物以及小额零星销售,不得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述所称"小额零星销售黟的具体数额,由县(市)税务局确定。
(三)凡发现小规模企业有申请代开无货或虚大开票金额以及为他人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律停止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按上述规定审核后,还须报经税务所长批准,方可给予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对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必须造册登记备查(登记册格式见附件三)。
税务所不得为本所管辖范围以外的单位及个人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税务所应对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
一、《申请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单》(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三、《申请填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告》(格式)
四、《小规模企业申请代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登记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