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5〕4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号
)(以下简称《
办法
》)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办法
》规定,进一步按照省局要求规范全系统的征管基础工作,确保征管数据的唯一性、真实性,并实现信息共享,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
二、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不能满足税收管理特殊需要而要求纳税人另行提供的,需经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确定,报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三、适用不同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条例》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的规定报送。
四、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有需要可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外,其他纳税人按《
办法
》规定按季或按年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五、各地务必于4月30日前由职能部门按照不同纳税人适用类型列出清单,明确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种类,通过各种方式告知《
办法
》中所称纳税人,并积极宣传统一、规范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意义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规定。
六、请及时把执行《办法
》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向省局反映,以便省局向总局反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