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0-23 粤国税发〔2003〕20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73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家税务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单笔(项)”呆账指一金融企业对一个借款单位(人)符合呆账条件的贷款为一笔。
二、呆账损失由核销行(单位)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单笔呆账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层报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县(区)级国家税务局的审批权限由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但下放的审批权限广州不能超过200万元,其他地级市不能超过100万元〕,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外币呆账损失折算成人民币确定。
三、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报审以文件批复或上报,一事一文。
四、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商业银行的呆账损失报审,单笔5,000万元以下的,按原规定以表代文批复;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呆账损失以文件批复或上报。
五、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呆账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六、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