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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7-28 深税发〔1994〕4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等16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深地税发〔2003〕93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深地税告〔2011〕1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稽查大队: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市职工工资收入和消费的物价指数增长较快,经市政府同意,从1994年4月1日起,对特区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在按税法规定扣除800元费用前,先扣除房补,再扣除地区物价差补贴500元。
  房补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按深圳经济特区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及其补充规定、通知等文件实行房改的,并按其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金额。
  我市龙岗、宝安区比照此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