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2-01-14 粤国税函〔2002〕3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1〕918号
)转发给你们,省局明确:对于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企业难以承受,或对当年
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在三年内均匀摊销,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确定,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