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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转发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交通厅转发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1-05 粤国税发[2001]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1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国家税务局与省交通厅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新的规定出台之前,根据全国部署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费改税工作会议精神,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县车购办)代征车辆购置税在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时,其印章的使用是在征税专用章栏内盖上"代征车辆购置税征税专用章",同时在正、副本的正面骑缝处的中央盖上"XXX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印章。在正、副本正面征收机关名称栏内打印"XXX车购办",经办人签章栏可打印经办人编码代号。

二、车辆购置税减税、免税的范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没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暂按交通部、财政部《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赛车辆图册》、交财字[1997]6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超出上述范围的车辆,由各市车购办报省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车购办)汇总上报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交通部车购办)转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批复前不得办理免税。进口旧车征税,暂按财政部、交通部交财字[1992]782号、[1993]68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车辆购置税减税、免税的办理程序仍按减免车购费的有关程序执行。减、免税车辆的《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省车购办核发,分别在省、市两级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档案。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保管、领用、缴销等的管理办法,在省国家税务局未有具体明确前,暂按车购费票证管理办法执行。

五、代征期间办理车购费资改税以前车辆相关凭证的报失、过户、变更、转籍等手续,必须以车购费征收档案为依据,没有档案的车辆不得办理上述手续。办理上述手续后的车辆,需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备注栏内加盖"遗失利、办"的印章,其重新建立的档案与车辆购置税的档案一起存放。

六、车辆购置税的会计、统计报表由县、市车购办按照车购资报表编报时间、程序逐级上报省车购办,省车购办在上报交通部车购办时抄送一份给省国家税务局。

七、在车辆购置税代征期间,各市国家税务局暂不参与、不介入车辆购置税的税政业务和管理工作,但要尽快熟悉车辆购置税的暂行条例和征管办法。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由车购费征收部门负责。各市车购费征收部门在征收过程中要研究解决的税收政策问题,由各市车购办逐级上报省车购办转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研究处理。

八、关于车辆购置税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的确定

购置使用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为:计税价格二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1+增值税税率17%)

但按上述公式计算的价格低于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的,一律按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