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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补充通知的函【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补充通知的函【全文废止】
1996-10-23 粤国税函[1996]471号

税谱®提示:根据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定,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对发票和发票专用章的管理,省局和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我省国税系统发票专用章式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粤国税发〔1996〕333号),对我省国税系统发票专用章的式样作了明确规定。但鉴于联合通知下发之前,个别地方因工作需要已按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刻制了发票专用章。为了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损失,经研究,省局补充通知如下:用票户名称过长,在发票专用章上半圆环刻不下的,可分两行刻制,即第一行环刻,第二行横刻;对下半圆横刻"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和在下半圆"发票专用章"的正下方刻顺序编号的发票专用章均为有效印鉴,各地在税款抵扣时应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