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03-25 粤国税发〔1996〕1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1995〕227号
)转发给你们。各地国家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上述通知要求,加强
建筑安装
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有关
建筑安装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底册和征管台账,凡外出施工企业未按上述通知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式样由原省税务局粤税发[1993]400号转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企业就地依时申报和缴纳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