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发票核查管理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8-07 穗地税函〔2007〕30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货物
运输业发票核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发票核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我市对货物
运输业发票的审核检查管理工作,强化我市对货物
运输业发票的审核检查效果,按照“明确职责、合理分工、明晰流程、协调运转”的工作思路,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货物
运输业发票核查管理工作,是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开展审核检查的通知》要求,对货物
运输业发票实施审核检查。
第三条 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征收单位、稽查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具体落实各项审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货物
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组和工作组办公室,确保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原设立机构和成员发生变动,要及时上报市局征收管理处。
第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包括对审核情况设立电子台帐进行登记,保证审核检查工作质量和效率以及数据完整。
第六条 为保证管理部门顺利实施货物
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应为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配发税务检查证。
第七条 货物
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对上传的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缺联、不符,要求核查的货物
运输业发票;异地、本地税务机关转来要求协查的货物
运输业发票。
第八条 货物
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分工:
(一)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属于本单位经管业户开具或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
运输业发票的稽核比对,负责对异常类型的第一类(技术性错误,如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第二类(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需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但不需要立案查处)货物
运输业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并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二)稽查部门负责对第三类即涉嫌偷逃税、需立案查处的货物
运输业发票进行查处。
(三)市局征收管理处负责指导货物
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的管理工作, 每月汇总我市货物
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结果上报省局。
(四)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接受、清分异常的货物
运输业发票电子信息,下载后供征收部门核查;将日常货物
运输业发票供应和自开、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上传的电子数据,提供给核查部门查阅分析。
第九条 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移送稽查部门的第三类货物
运输业发票核查案件标准:
(一)有证据显示有重大发票违章或偷税骗税、虚开代开行为的(偷税标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界定)。
(二)发票违法行为需补税金额在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十条 货物
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规程:
(一)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要求对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上传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缺联、不符的货物
运输业发票进行检查, 每份发票核查结果要填写《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
(二)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异地、本地税务机关《协查函》及市稽查局转办的协查资料后,每月须登记《货物
运输业发票协查结果明细台账》(见附表2)。
(三)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接收的核查资料及时交换到管理科(税务所)或指定的核查部门,核查部门需指定负责本部门核查资料接收、分发、核查结果汇总等工作的联系人。
(四)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须在规定时间内,每月将本单位核查情况函复(见附件3)要求协查税务机关。
(五)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在移送核查结果属于第三类问题的货物
运输业发票给稽查部门协查时,须填列《转(交)办单》(见附件4)及《货运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见附件5),经主管领导审签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对应稽查部门。
(六)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月3日前,将稽查部门协查结果和本单位审核检查结果,分别填列《货运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6)、《货运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见附件7),并连同书面核查情况分析、总结报送市局征收管理处。
(七)稽查部门(包括花都区、番禺区、广州开发区、南沙开发区、增城市、从化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受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移交的第三类问题案件,要登记电子台账,并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接受的第三类异地货物
运输业发票协查检查结果填写《货运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见附件6)、《货运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见附件7),连同书面核查报告提交对应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
(八)各单位要及时将审核检查结果回复来函税务机关。对无法确定主管地税机关及协查内容、条件不清晰的核查材料,应及时退回委托审核检查税务机关。对不属本单位管辖的,要及时将接收的《协查函》转交所属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 货物
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要求:
(一)应通过省局“大集中”系统数据库,核查开票方领购、使用货物
运输业发票的信息及申报纳税信息。
(二)应通过采集上传的货物
运输业发票电子数据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开”系统,核查开票方开具货物
运输业发票信息。
(三)应核对检查开票方开具货物
运输业发票的存根联。
(四)对核查信息与抵扣联信息不符的货运发票,应复印发票存根联,并于每月终了10个工作日内整理归档,以备检查。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在货物
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中应及时沟通、协调配合。
(一)各单位要加强内部相关部门及与国税部门的协作配合,严格按本规定职责分工和传递流程,做好货物
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同时要加大考核力度。属于技术性差错的,要督促改进,避免重错;需要纳税人补税和对其处罚的,要依法促使纳税人补缴税款并依法处罚;涉嫌偷骗税的,稽查部门要及时查处。
(二)各单位(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做好接受、清分、分送、反馈、汇总审核检查信息等工作。需移交立案查处的,不得出现应移交不移交或拒绝接受移交等情况。
(三)各单位要为货物
运输业发票审核检查工作创造良好工作条件,保障时间、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发票审核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附件:1.《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情况统计表》;
2.《货物
运输业发票协查结果明细台帐》;
3.《复函》;
4.《转(交)办单》;
5.《货运发票审核检查移交清单》;
6.《货运发票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7.《货运发票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