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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转发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财政局转发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法〔2004〕18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穗财规字〔2017〕6号规定,有效期20091116日至20111116日。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4〕1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的改制企业,须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办理有关手续。





广州市财政局

2004年2月20日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官网
【印花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