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审批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晋地税函[2010]123号 2010-5-31
税谱®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
资产损失审批中有关问题的请示》(同地税局发[2010]3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六款“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是指依法设立并具有专业技术鉴定资格,开展专业技术鉴定工作的组织。
二、《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七款“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是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的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
不同
资产损失审批所涉及的经济鉴证证明,应符合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社会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和所鉴证
资产损失的类型。
各市地税机关可结合工作实际对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的具体内容进行明确。
三、《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具体是指:
(一)对于应该能够单项核算,并按单项计价(如:个、件等)的存货或固定资产则确认为单项;对于无法单项核算,并按批量计价(如:公斤、吨等)的存货或固定资产则确认为批量。
(二)同类存货或固定资产是指,按照会计规定对存货或固定资产分类的大类。
(三)同类存货金额是指,年度末的同类存货账面余额;同类固定资产金额是指,年度末的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四)“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或增加亏损10%以下”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未扣除当年报批
资产损失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中“残值”的确认按以下原则执行:
企业
资产损失的确认应以是否符合
资产损失发生的条件来确认,在符合
资产损失发生条件所属年度已对资产进行实际处置的,残值按处置收入确认;未进行处置的,残值可按以下顺序确认:
(一)按照会计规定确定的“预计净残值”;
(二)经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按公允价值确定的评估价值。
五、以前年度未扣除
资产损失审批要严格按照《
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9]772号
)第一款的规定执行。对于企业因以前年度
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所得税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及《
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9]772号
)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六、《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中“企业内部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依据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制度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