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发票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0-21 粤国税发〔1998〕3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目前,各地为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加强了对发票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核查。但是由于部分税务机关认为我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省局下发的,因此,对发票的鉴定工作都送到省局办理,这样做,既降低了工作效率,又增加办案经费。为此,现就发票鉴定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规定
》,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有权鉴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普通发票的真伪。
二、凡需要鉴定发票开具内容是否真实的,应移送开票单位和个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鉴定。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重视对发票真伪尤其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假鉴别人员技术的培训,提高鉴别真假发票的能力,减少差错。
四、 各地税务机关对协查发票来函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并尽快回复,不得拖延。凡回函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应追究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