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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1-28 厦地税发〔2005〕6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土地管理的新情况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盘活土地存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经厦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现行的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作相应调整(见附件),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
  附件: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划分标准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厦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划分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土地等级    范 围               年税额   
   一级     厦门岛内(包括鼓浪屿)所有区域    6   
   二级     海沧区新阳工业区、石塘、马銮湾,   5          
          集美区集美街道、侨英街道、杏林街道、
          杏滨街道,同安区大同街道、祥平街道,         
          翔安区新店镇  
   三级     岛外二级土地以外的其它区域      4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
【房地产】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