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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1-13 粤地税发〔199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 粤地税函[2005]236号规定,省局加具的意见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明确:对查出纳税人以前年度的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33%)单独计算补税。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