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05-11-03 粤国税函〔2005〕5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汇总缴纳
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5〕194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分公司)是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下属非法人分支机构。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
粤国税函〔2003〕559号)精神,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汕头、湛江、梅州市设立的分公司所发生的经营业务,汇总在广州市申报缴纳
增值税。现总公司为理顺航空油料的采购和销售业务,收回下属广东分公司航空油料的采购和销售业务,汕头、湛江、梅州3个分支机构航空油料采购和销售业务也由总公司统一管理,以总公司名义进行经营,货款结算和开具销售发票均由总公司统一办理。鉴于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经营方式改变的实际情况,省局同意华南蓝天航空油料有限公司在汕头、湛江、梅州市设立的3个分支机构所发生的航空油料经营业务,由总公司统一汇总在广州市申报缴纳
增值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