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外经贸委转发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1-09-03 粤国税发〔2001〕23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在10月1日前按《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抓紧补办有关手续”。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第二条自“认真按照《通知》”开始至“缴款书”失效废止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经贸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以下简《
通知
》,
国税发〔2001〕84号
) 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外经贸主管机关要严格按照《
通知
》规定办理外(工)贸改制企业的审核登记手续,并将改制的子公司名单报同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对本《
通知
》下发前已批准改制的外(工)贸企业在10月1日前按《
通知
》第三条的规定抓紧补办有关手续。
二、各市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外(工)贸改制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加强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宣传辅导,严格出口货物的征、退税管理,
认真按照《通知》规定的范围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