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宁地税发(2010)10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 宁地税规字[2011]1号 )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第一条废止
各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苏地税发[2010]39号)(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预征率
我市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仍按《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 (
宁地税发(2009)134号
)规定执行。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
在省局未具体明确前,市局开展相关工作的调研,在调研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对我市现行的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意见另外行文明确。
三、 关于计划安排
为加强对工作的统筹,有效推进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开展,市局将加强
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管理,并对各单位计划执行情况纳入“三个一流”绩效考核。
清算计划按照应清算项目和可清算项目分别下达,对在2010年6月底前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情形的应清算项目,清算面要达到100%,对可清算项目的清算面要求将另行通知。
四、 关于重点清算审核项目
在计划完成清算的项目中,除已经明确的重点清算审核项目外,将再选择一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开展重点清算审核。对重点清算审核项目要作全面剖析,形成清算案例,在12月15日前报送市局。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发【2010】10号文精神和上级税务机关要求上来。要高度重视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制定措施,强化统筹协调,狠抓落实,全面推进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2、加强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提高清算工作水平。要按照总局和省局《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要求,加强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前期管理,严格审核开发项目的收入和扣除项目,对中介机构出具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要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
国税发〔2007〕132号)精神,严格把关。注重对清算工作经验的收集、整理、积累,探索管理方式,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对实行核定清算的项目,要对照政策,严密程序,由主要领导参加的
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合议确定。
3、加强监督检查,防范执法风险。市局将对已清算项目开展税务稽查和执法检查,以降低或避免执法风险,要加强对清算案例的分析和总结,进一步摸索清算工作规律,促进清算工作水平的提高。
4、进一步做好培训和宣传,提高征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纳税人的守法意识。市局将开展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基层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单位要在市局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对本单位从事
土地增值税征管人员的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促进
土地增值税征管和
土地增值税清算水平的提升。要做好对辖区内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提高纳税人履行
土地增值税法规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附件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略)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
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略)
附件3:
土地增值税清算计划统计表(略)
二0一0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