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所得税审批业务简政放权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9-19 穗地税发〔2003〕1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7]6号 )规定,第一点之(一)2、6、10、12小点和(三)3、4、7、8、11小点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9]127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10〕10号
)规定,第二(一)关于“下列业务仍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不符合查账征收方式的中介机构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带征5%个人所得税的审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所得税征收管理,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广东省地税局《关于摘转省人民政府审批制度改革及各部门审批核准事项清理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
〔2000〕203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0年第6期第1页)、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
〔2003〕30号文,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3年第4期第14页)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穗府
〔2002〕20号)等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我市部分所得税审批业务实行简政放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下列审批事项仍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或通过市局转报省级及以上税务局审批:
1.2001年度新办第三产业或者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随军家属企业第二、三年定期减免
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市、增城市地税局(以下简称三区、两市地税局)所管的业户由企业所在地区、县级市地税局自行审批。)
2.个别企业超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地方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若干规定》(穗地税发
〔1999〕601号)的标准金额,但是确实难以查帐征收的
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及其带征率的审批。(三区、两市地税局管的业户由企业所在地区、县级市地税局自行审批)。
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省局权限)。
4.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500万元以上的审批(总局或省局权限)。
5.企业遇有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申请减免所得税,每户一个纳税年度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不包括30万元)的。(省局权限)
6.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每户一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审批。(省局权限)
7.跨省或者省内集团公司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审批。(总局或省局权限)
8.不在同一省内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暂时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的审批。(总局权限)
9.不在同一省内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的审批。(总局权限)
10.除了集体企业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审批。(总局权限)
11.纳税人申请向关联企业支付管理费的审批。(总局权限)
12.纳税人申请提高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的审批。(总局权限)
13.企业合并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9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总局权限)
14.企业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1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总局权限)
15.跨区汇总(合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审批。(总局权限)
16.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的认定的审批。(省局权限)
17.今后上级机关明确需要上报审批的其他事项。
(二)根据省地税局《关于调整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部分职能的通知》(粤地税发
〔2000〕1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
〔2003〕30号,见《广州地方税务公报》2003年第4期14-18页)规定,原来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直接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业户申请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仍然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直接受理。
(三)下列业务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区、县级市地税局办理:
1.原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减税审批。(应逐年审批)
2.税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在500万元以下,不论总分支机构是否在同一区内的审批。
3.工资薪金支出与营业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挂钩的审批。
4.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每户一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审批。
5.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6.对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确认审批。
7.省直属企业申请减免所得税的审批。
8.集体企业申请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审批。
9.利用废水、废气、废液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申请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审批(应逐年审批)。
10.企业遇有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申请减免所得税,每户一个纳税年度减免税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
11.对应征收
企业所得税但不符合查帐征收方式的中介机构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带征5%
企业所得税的审批(各单位无权调低带征率)。
12.现有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新招用人员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对企业申请减征所得税的审批(应逐年审批)。
13.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业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有关条件,对企业申请免征所得税的审批(应逐年审批)。
14.今后上级明确下放或者授权“税务机关”、“基层税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属地管理”审批(核准)的其他项目。
二、
个人所得税方面
(一)下列业务仍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1.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不符合查帐征收方式的中介机构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带征5%
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2.今后上级机关明确需要上报审批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业务的审批权限下放给各区、县级市地税局审批:
1.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的
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审批。
2.今后上级明确下放或者授权“税务机关”、“基层税务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属地管理”审批的其他项目。
三、简政放权后的监督管理
(一)各单位必须加强对各项税务审批工作的管理,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制,并按照《广州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落实过错追究制度,真正做到“谁审核、谁负责”。各单位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工作流程,要以文字形式上报市局税政二处备案。
(二)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市局的有关管理规定,履行各项所得税审批职责,统一操作,不能各自为政,随意变通税法。
(三)各基层单位要建立所得税审批事项台账,详细记录各审批事项的批准时间、年限、金额、用途等,做好分项统计,并在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下半年有关数据上报市局税政二处(所得税审批事项台账和报表格式另发)。
(四)审批权限调整后,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对外服务承诺的审批时间。有条件的单位要尽可能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
(五)市局将加强对所得税审批工作的指导、跟踪和调查研究,并将按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工作程序》(ISO9001-GZDS-SJJG-QP-8206)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基层单位进行抽样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执法检查工作对基层单位所得税审批工作进行抽样检查,以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