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12-06 粤国税发〔2005〕266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38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
》(国税发〔2005〕64号
)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统一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38号
)规定的定额征收或定率征收方式进行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取消以营业(经营)收入带征的征收方式。
二、全省统一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38号
)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执行。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应由所在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38号
)规定的幅度内共同确定。
三、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表的格式,分别按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格式执行。
四、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协商上述事宜,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以联合发文形式向纳税人公告,并分别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备案。日后需要变更的相关事项,需由两局共同协商决定及重新公告和备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可向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