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行业所得率及带征率调整问题的公告》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征收期)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行业 |
所得税 带征率 |
适用范围 |
工业生产 |
0.9% |
工业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 |
商品销售 |
0.6% |
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 |
服务业 |
1.2% |
饮食、旅业、租赁、旅游、仓储、代理、广告、其他服务 |
美容美发、沐足、桑拿浴 |
2.1% |
美容美发以及兼营与美容、美发有关的商品销售、沐足、桑拿按摩 |
娱乐业 |
2.1% |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网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仅指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项目) |
文化体育 |
1.2% |
表演、播映及其他文化业、经营游览场所、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如展览、培训、网球、壁球、羽毛球、乒乓球、游泳、溜冰 |
交通运输(货物运输除外) |
0.9% |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
建筑安装 |
1.2% |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
销售不动产 |
2% |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
转让无形资产 |
2% |
转让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 |
其他行业 |
1.2% |
凡上面未列举的行业都归入本行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