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发票管理和换发税务登记证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9-25 粤国税发〔1998〕30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7]161号 )规定,第五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省局于8月份召开了全省征管、发票工作座会,各地在会上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专用章问题为了规范
发票管理,严格管理制度,对需要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专用章一律使用征收分局印章,不能使用其他印章。
二、关于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问题
征管模式转换后,税务分局作为最基层一级主管税务机关,各种发票应收归税务分局直接控管。专用
发票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重要一环,为了强化管理,专用发票必须在分局销售,不能放在税务所等征收点销售。针对近期专用发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销售环节应建立制约机制,即在征收厅(办税服务厅)窗口销售专用发票,必须在发售人发售的同时由核发人办理复核,核验专用发票是否加盖戳记,避免因售票员被社会上不法分子收买造成大量专用发票被骗购。对确因需要由税务所等征收点代开专用发票的,可由分局先盖好章,然后放在税务所等征收点代开,但专用发票数量不能存放过多,并严格按规定使用。具体办法,省局将另行规定。
三、关于剪开式发票(包括定额发票)问题
剪开式发票的使用,应按粤国税发[1997]26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石油产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及部分商业零售等行业先进行试点。使用剪开式发票的市县,要加强管理,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推行过程式中存在的问题。商业零售环节目前不适宜推行定额发票。
四、关于发票保证金问题
对跨地区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申领发票,按规定需收取保证金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对违反
发票管理办法收取保证金的,要尽快把发票保证金退回给纳税户。
五、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问题
明年总局拟重新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今年已按规定进行验证的,明年是否需要再验证的问题,省局认为,对税务登记证进行验审,是加强税源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的有效方法。各地要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按时验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