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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关税收财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农村信用合作社有关税收财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7-26                                            粤国税发〔1999〕21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实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有关农村信用合作社税收财务政策以来,对扶持我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改革,一些政策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的形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省局决定对现行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税收财务管理政策规定作部分修订,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

  在不突破固定资产净值占资本金比重50%的前提下,信用社可按照拓展业务需要、经营效益状况以及承受能力购建固定资产。审批权限确定如下:

  (一)购置业务经营中必需的计算机及配套设备,单台(套)五万元以下的,由县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县局)审批;超过五万元(含五万元)的,报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二)对经有关部门鉴定的危房改建、扩建、门面装修等费用以及经有关部门确认不符合安全防范标准的营业性用房及库房进行改造、翻建、维修加固所支付的费用,准许在成本中列支。单宗(项)的审批权限为:十万元以下的,由县局批准;十万元(含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报市局批准;超过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批准。

  (三)信用社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列入成本的审批权限为:单宗(项)五万元以下的,由县局批准;五万元(含五万元)至三十万元的,报市局批准;超过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局批准。

  二、资金、财产多缺的处理权限

  (一)贷款呆帐、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处理审批权限:每户十万元以下的,由县局审查批准;每户十万元(含十万元)至三十万元的,报市局审查批准;每户三十万元(含三十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局批准。

  (二)出纳短款、错帐损失、结算事故赔款以及贪污、盗窃、诈骗、冒领、抢劫等案件造成的资金缺少的处理权限,每笔金额在五千元以下的,由县局审核批准;五千元(含五千元)至十万元的,报市局审核批准;超过十万元(含十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局批准。上述资金缺少经批准后列入当期损益。

  (三)信用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按省局粤国税发[1998]253号规定,其税前扣除审批权限为:净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下的,报市局批准,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局批准。

  三、各市根据上述规定自行修改、印制有关审批表格。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