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7-18 厦国税发〔2001〕18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1〕54号)我局已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并转发,现再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闽国税发
〔2001〕102号)转发给你们,并再次结合我局具体实际,就延期缴纳税款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批复我局享有省局税收管理权之前,所有延期缴纳税款审批,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逐级上报省局批准。
二、对企业提出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各局要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98号
)第一、二、三条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逐级审核并上报市局,然后,由市局汇总上报省局审批。为避免滞后审批现象,报送市局的审批材料,除按上述通知规定要求外(报送《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YQ002),还必须附送经开户银行认证的企业各存款余额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核报告表》(格式见附件一)各一份,并于当月5日上午下班前报送市局
征管处,逾期上报或不符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1998〕98号
)规定条件的,市局一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