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1-04 穗地税发〔2000〕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粤地税发〔1999〕150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集团公司向的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须按本通知规定的时间向主管地税征收机关提出申请,层级报省地税局审批。逾期申请的,主管征收机关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