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02 粤国税发〔1999〕3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自“各市务必于”开始至“转1712”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1999]200号)转发给你们。为加强外资企业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的管理,根据总局的要求,省局决定统一外资企业出口发票式样,由省局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统一出口发票式样待后再发。
各市务必于12月20日前将所属地区出口商品所使用发票的数量报省局征管处。联系电话020-87656430,传真020-87784232转1712。以上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