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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2010-09-01                                                粤国税函〔2010〕57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粤国税函〔2004〕62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从2005年1月开始,销售成品油增值税实行“由省公司统一计算增值税、各市分公司分别就地缴纳”的办法。目前,该公司所属加油站除了成品油销售收入外还存在便利店销售收入,便利店经营模式与成品油经营模式相同,均采用“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统一付款”的方式。为加强征收管理,省国税局同意该公司所属加油站便利店的销售收入(卷烟类产品销售收入除外),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由省公司统一计算增值税、各市分公司分别就地缴纳”的办法。公司所属市级分公司、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收入在《中石油广东分公司及所属市县级分公司税款分配情况表》(以下简称《分配表》)“主营业务收入” 科目核算,加油站便利店商品销售收入则在《分配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便利店的增加、减少和变更,应及时向省公司和便利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卷烟类产品受国家烟草销售管理体制限制,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纳税。其它具体操作办法仍按《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附件: 中石油广东公司增值税合并纳税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