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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12-09 粤地税发〔1996〕2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 粤地税函[2005]236号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 ( 国税发〔1996〕162号)转发给你们。另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53号)文精神,对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罚问题

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高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核定的亏损数额。企业多报亏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款。主管税务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认定其偷税行为而应处以罚款时,可将所发现的企业多报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再按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以此作为罚款的依据。

  二、关于查出企业多报亏损应否补税问题

  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如果仍然亏损的,可按上述原则予以罚款,不存在补税问题;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还应就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按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多报的亏损已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进行了弥补,还应对多报亏损已弥补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