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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从2011年5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对契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指自然日,下同)内办理纳税申报;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职能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第5号)第一条第(一)款中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